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7359号
原告: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鑫琦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49407287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市城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城前镇城前村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830043257183。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城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