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61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山东泽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镇村万象城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0411390B。
法定代表人:姜文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泽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泽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