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青,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振军,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491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491民初147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在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符合立案条件。本案在起诉前,上诉人已经先行提起劳动仲裁,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全”为由不予受理本案,上诉人认为自己的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再提起诉讼,进行维权,完全符合“先裁后审”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一审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实际审理”,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立案时己经提交了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决定,一审法院如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当时即应不受理,而非受理几个月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罔顾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的审理超过审限,存在重大程序错误,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本案于2021年7月立案,上诉人按简易程序缴纳了诉讼费,一审法院应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审结,但一审法院在受理后三个月内既未按期审结本案,也未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是在2021年12月1日作出了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的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又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驳回起诉,存在重大程序错误,足以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三、一审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书,虽然落款时间是2021年9月13日,但时间是倒签,真正的作出时间在2021年12月1日,当日通过EMS向当事人邮寄。法官作为审判者,首先要做到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既然法院在2021年9月10日(原定开庭时间、未开庭)决定中止审理,就应该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的裁定书,而不是过了近三个月的时间以倒签的形式作出。请求二审法院核实并给与相关责任人《司法建议书》,督促改正倒签时间的行为。后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上诉人自2017年受工伤至今,经历了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一审、二审程序,经历了两次工伤认定、两次劳动能力鉴定、经历了被上诉人为原告,德州市人社局为被告,上诉人为第三人的一审、二审,时间跨度长达四年,付出了很多心血和经济成本,依然选择勇敢维权。
被上诉人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48744.2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11550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6、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3000元;7、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8、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9、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9136元;10、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329.3元;1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4413.8元;1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温费400元;1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赔偿款32053.98元;1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行初84号行政判决书、上诉状及上诉费票据等证据,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但经一审法院审查,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另根据原告方提交的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德劳人仲案字[2021]第2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你于2021年5月28日送来的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7项: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附注: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再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容,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系因***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并未经仲裁实际审理。根据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仲裁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可在仲裁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审理后,如***不服仲裁裁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根据该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先裁后审”程序,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条件,一审法院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8日对***的申请作出[2021]第2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申请人李金英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二审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书,用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八级,被上诉人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履行了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问题。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仲裁前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程序。就本案而言,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规定,***申请仲裁的程序尚未完成,而就该劳动争议径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视为***已履行了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另外,该案无论是否超审限,对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此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书江
审 判 员 郑春笋
审 判 员 郝 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雪
书 记 员 田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