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2002号
原告: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山***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2022)鲁1491民初2002号原告山***铁塔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鲁1491民初1430号原告***诉被告山***铁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491民初143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