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35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温州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牟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金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金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213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交付50万元,2019年12月30日交付之前所拖欠的331935.00元本金,剩余债务依照原借款合同按时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鲁1302民初21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上述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西亮
审判员 姚俊鹏
审判员 刘建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韩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