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保142号
申请人:淄博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国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淄博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国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9585.3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9585.3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国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3419585.3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