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吉祥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9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温州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7220104X。
法定代表人:牟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吉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吉祥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给予查封。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坚
审判员***
审判员王宁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