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2131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温州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7220104X。
法定代表人:牟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中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929432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中汇地产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临沂中汇地产有限公司4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临沂中汇地产有限公司40万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