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1159号
申请人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9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64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64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216400元为上限。现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保申请人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6400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164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02元,由申请人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彤
书记员 许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