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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管书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执监26号
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管书军。
被执行人: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北,中傲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曲来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州中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宝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管宝军。
关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管书军、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曲来君、德州中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管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鲁1491执188号)。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管书军、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曲来君、德州中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管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卷宗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