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39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卓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惠,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宏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道39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卓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宏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卓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宏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32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市宏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甚微,已冻结。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相法虎
审判员 韩聪聪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