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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房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21民初1129号 原告:**有,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赛,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山***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南环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1261505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有与被告房赛、被告山***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房赛,被告**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3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11月30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承建的惠民县大年**居建设项目C-3号楼施工时,由于木梯突然断裂,原告从二楼上方跌落至一楼。原告受伤后在滨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髂骨骨折。原告为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至今未获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具状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房赛辩称,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赔偿原告的损失,是我雇佣的原告干活。 被告**工程公司辩称,我现在需要原告提供医院病例证明和花费清单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份,被告房赛雇佣原告**有在其承包的惠民县大年**居建设项目工地拆模板。2020年11月30日下午,原告在工作中使用施工现场遗留的木梯,该木梯钉子松动,原告未检查其安全性,在攀爬过程中从木梯掉落受伤。原告受伤后在滨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1天。德州***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有右侧肩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左侧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为160日,伤后护理时间为60天,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院外需要1人护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76380.61元、伤残赔偿金:43726×20年×12%=10494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50元×41天)、误工费:19200元(160天×120元)、护理费:12120元(41×120元+60天×12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020元,以上共计218713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见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行承担40%的责任,应由接受劳务方被告房赛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山***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房赛,应同被告房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有经济损失131227.80元; 二、被告山***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房赛和被告山***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