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81民初853号
原告滕州市盛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丽都水岸小区1号楼下公寓313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00521002X。
被告山东融德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龙阳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融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龙阳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盛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融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融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融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融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担保人***自愿以本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塔寺北路东华滕小区(B区)7号楼1单元第1层104号房产一套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盛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融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融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塔寺北路东华滕小区(B区)7号楼1单元第1层104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