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中建安装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茶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民终1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茶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杏坛广场****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成杰,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州市中建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平行南路洪绪镇工业园区生态园北(西赵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福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思宇,山东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京杭恒丰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恒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领,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领,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
上诉人**、山东茶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中建安装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京杭恒丰茶叶有限公司、王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向上诉人**、山东茶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法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山东茶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亦提交了山东茶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欲证明**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没有混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山东茶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李政远
审判员 邵明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