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117号
申请人:潍坊鼎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青龙湖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卧龙东街以北、东次干道以东40号沿街***。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