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安丘市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石埠子镇****村北(垃圾处理厂南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潍坊鼎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青龙湖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鼎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市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安丘市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431383.7元及利息,被告***、潍坊鼎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潍坊鼎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温泉-雹泉110KW线路工程转包给了安丘市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以上工程中的36#一68#电力铁塔基础浇筑由原告进行施工。经原被告结算,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2万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安丘市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万元。
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