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财保16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那年2月13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翰林社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翰林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0WPM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叶家庄子村会信用代码:913707030779516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18)鲁0791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撤诉,***、***、***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