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永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5民初355号
申请人: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叶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永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09号2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永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42895.43元予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42895.4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