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民初1011号
原告: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寒亭区寒亭街办叶家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0779510664。
法定代表人李保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雅丽,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欣,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美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办翰林社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翰林新城2幢1-5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
被告:李雪梅,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三的妻子,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丁文珍,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奎文区鸢飞路958号1号楼4-2009室、2010室、2011室。
负责人:张楠,经理。
第三人:山东永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09号2号楼2-4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保国,山东英拓(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潍坊万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西南段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美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李雪梅、第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永昌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万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希佳
人民陪审员 范肇伟
人民陪审员 刘洪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