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7471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对原告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783民初747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783民初747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1-2行“案件受理费49464元,由原告负担17825元,由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9464元,由原告负担17825元,由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94337元,由原告和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担47168.50元”。
审 判 长  王志军 人民陪审员  袁素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娥
法官 助理  姜 雪 书 记 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