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财保162号
申请人: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叶家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0779516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美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翰林社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翰林新城2幢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0WPM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那年2月13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邦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