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2民初1150号
原告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展坤,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丁文珍,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盖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