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380号
申请人:济南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公庄街道颜家村。
法定代表人:曹芳芹。
被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龙社区银枫路157号2号车间三层办公楼307-311。
法定代表人:宫现举。
申请人济南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