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济南海天舜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380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公庄街道颜家村。

法定代表人:曹芳芹。

被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龙社区银枫路157号2号车间三层办公楼307-311。

法定代表人:宫现举。

申请人济南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20)鲁0791财保3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双方达成调解,济南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