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4财保91号
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与东次干道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宫现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金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以南白沙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金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81908.4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案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