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异116号
申请变更人:***,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润扬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86053731E。
负责人:王新渠,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金亿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金马路与卧龙街交叉口南100米路西信用代码:913707003346829612。
法定代表人:李俊楠,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玉清街与东次干道南200米路西信用代码:913707005509387817。
法定代表人:宫现举,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金亿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公司)、潍坊佳多丽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多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变更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述称,请求将(2019)鲁0702执3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嘉公司变更为***。事实和理由:中嘉公司与金亿公司、佳多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与中嘉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中嘉公司将该案生效判决[(2017)鲁0702民初2213号、(2018)鲁07民终3145号]所确定的所有债权转让给***。特此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本院查明,2018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7)鲁070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嘉公司工程款670160.0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佳多丽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0702执37号。
2020年8月25日,中嘉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中嘉公司将上述判决确定的所有权利转让给***。2020年8月27日,中嘉公司将《债权转让告知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金亿公司、佳多丽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嘉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已生效的(2017)鲁070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依法成立。申请变更人***申请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执行依据为(2017)鲁070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房丽丽
人民陪审员  李宏平
人民陪审员  戴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