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5民初932号
申请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营丘街699号蓝色经济产业园C10西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314756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原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7047。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56702139D。
法定代表人:*来银,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