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营丘街699号蓝色经济产业园C10西车间。
法定代表人:徐世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董家屯村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雷雷,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鲁0725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期限较长,该案属于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5执69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德军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田 政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明军
书记员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