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中山***涂料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174号之一
申请人:中山***涂料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6楼6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MAW8M5U。
法定代表人:高新财,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开发区营丘街699号蓝色经济产业园C10西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3147565F。
法定代表人:徐世斌,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涂料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88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4元,由申请人中山***涂料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向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政玮
书 记 员 刘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