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财保645号
申请人:潍坊市鸿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中段路南(人才市场西邻)。
法定代表人:苗锡胜,经理。
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
负责人:袁世强,经理。
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汉画路**iv>
法定代表人:鞠兰,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烟台分公司、南阳建工集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76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烟台分公司、南阳建工集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76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08元,由申请人潍坊市鸿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福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