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鸿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鸿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建工集团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292号
申请人:潍坊市鸿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中段路南(人才市场西邻)。
法定代表人:苗锡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131号401号。
主要负责人:袁世强,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烟台分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烟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