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同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财保33号 申请人:潍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丹家店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潍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39741.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39741.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金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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