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玉清街工业园内,现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双羊新城8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溆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警予西路061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溆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民终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有少额存款已冻结,未发现工商、证券、理财类收益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溆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因其是运营车辆未查封。于2021年9月2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国土登记并已查封;同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溆浦营业部查询无住房公积金。2021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申49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2年2月27日,被执行人溆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潍坊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加工程量工程价款261772.67元,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2542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9元,执行费3827元,共计296854.67元,均未执行到位。因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奉志辉
审 判 员 贺 蕾
审 判 员 刘继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戴洁玲
书 记 员 贺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