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30执2043号
申请执行人汶上县环保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住所地汶上县明星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汶上县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0730647244Y,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汶上县环保局与汶上县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汶上县环保局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汶上县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汶上县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汶上县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汶上县环保局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