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烟台市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2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7号东和科技园C7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镇小沙埠村。
法定代表人:王维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艳,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市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1)鲁0602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市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市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烟台市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美群
审判员  王建梅
审判员  韩素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姜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