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3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镇小沙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特定物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