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394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镇小沙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620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