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8729712J。
法定代表人:郝基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前,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家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F7NE57F。
法定代表人:王明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鲁0691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6601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9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691执5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