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小区3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8729712J。
法定代表人:郝基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前,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家居4楼B座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F7NE57F。
法定代表人:王明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鲁0691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6601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9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799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以要求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