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恢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8729712J。
法定代表人:郝基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前,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家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F7NE57F。
法定代表人:王明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依据生效的(2020)鲁0691民初1398号民调解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87585元。
执行过程中,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拍卖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清偿债务,经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据(2020)鲁0691执5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开发区××东家具城××楼原力体育健身场馆内的健身器材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询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议价的方式确定拟拍卖财产的当前市场价值,经双方商议,拟拍卖的财产当前市场价值为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拍卖过程中,因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在流拍价的基础上下浮20%,以80000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拍卖,2021年1月5日,买受人宋赫瑶(公民身份号码)以80000元的最高价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原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烟台开发区金东家具城四楼原力体育健身场馆内的健身器材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所有权归买受人宋赫瑶(公民身份号码)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仁君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潘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