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异177号
申请人: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村南汾大厦2道402。
法定代表人:张一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原名烟台市商业银行烟台山支行),住所地:芝罘区华茂小区西南河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行长。
被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烟台华盛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东小区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郝基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确认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商业银行烟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华盛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0年3月3日作出(1999)烟经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00)烟执字第332号。
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案涉债权转让给了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认可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债权。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善乐
审判员 门 伟
审判员 吴继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姝卉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异177号
申请人: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村南汾大厦2道402。
法定代表人:张一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原名烟台市商业银行烟台山支行),住所地:芝罘区华茂小区西南河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行长。
被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烟台华盛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东小区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郝基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确认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商业银行烟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华盛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0年3月3日作出(1999)烟经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00)烟执字第332号。
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案涉债权转让给了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认可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债权。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善乐
审判员 门 伟
审判员 吴继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姝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