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8-13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莱山执字第51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宏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莱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978.8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