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303民初213号
原告: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将军路张家墩。
法定代表人:柯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程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阿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万鹏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