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初字344号
原告: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将军路张家墩。
法定代表人:柯兵,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利,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勇,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凤凰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欣,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迁西县,系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灵,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并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73.65元,减半收取124836.825元,由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岩
审判员 杨鹏章
审判员 徐志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