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马鞍山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马鞍山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1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7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马鞍山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马鞍山苗圃西都陈6号。
法定代表人*显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严秋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将军路***。
法定代表人柯兵,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马鞍山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马鞍山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9,181,执行费4,8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4,01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