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兵,该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未查明工人***指点地点的具体位置,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五件案件仅一件案件系公开开庭审理,造成案件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原审将雇主责任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混合审理,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等一审原告受一审被告***的雇佣,在乘坐***租用的货车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因司机***驾驶车辆不当导致翻车致***等一审原告受伤而引起的诉讼。因此,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等一审原告***的工作地点是否为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工地,不属于本案定案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赔偿主体的确定亦不产生影响,申请人要求湖北竞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一审据此判决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经审查,与本案相关联的另外四案,一审法院均以公开开庭的方式予以审理,申请人提出五案中仅一案公开开庭审理,造成案件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方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