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3民初6448号
原告:莱州市富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程郭镇前坊北村。
法定代表人:徐健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妍,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满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山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傅远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富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满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市富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富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富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莱州市富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莱州市富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国树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