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2民初53号
申请人:烟台满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山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傅远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全、路雅慧,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郭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宋宪义,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满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满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