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芝商初字第304号
原告:烟台华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务局物流园F区一排7-10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顶良,烟台华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烟台满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山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傅远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全利,烟台满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华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满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华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华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烟台华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曹慧敏
审判员 张岱松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