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108执1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群升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742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56157元,另承担违约金100000元。总计为556157元;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被告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22年5月20日前再支付原告200000元;剩余256157元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三、若被告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上述任一期限按时向原告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则被告还应零星自2021年9月2日起,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所有未付款项和利息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5月12日、5月23日提起网络查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被执行人名下豫A8R93J号江淮牌汽车一辆、豫A3737M号程力威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5月24日);
2022年5月25日,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
五、于2022年5月25日,将案件情况予以告知,经过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查封财产,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责。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精一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任 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昂阳